株洲中院高效审理涉毒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喻志强 张雅涛)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株洲市荷塘区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毒品犯罪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权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宇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豪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权多次邀约毒友到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芙蓉小区别墅(以下简称芙蓉小区别墅)“玩耍”,先后容留孙某军、刘某军、张某薇、王某珍(均已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等人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郭某宇与其朋友钟某俊、李某毅、易某饶在株洲市芦淞区王府井游玩时商议吸食毒品,由郭某宇出资1000元,李某毅通过周某波找到李某玲(两人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郭某宇等人开车前往株洲市经济开发区某酒店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豪在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田桂路与长株高速交界处将0.6克左右的氯胺酮(俗称“K粉”)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言某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权无视国法,为他人提供场所,两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某宇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豪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氯胺酮(俗称“K粉”)系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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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涉毒案集中宣判
本报讯(通讯员 陶树平周子熙)6月21日,株洲中院宣判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从被告人高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4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9克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高某3次向赵某贩卖毒品,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0粒。2017年2月13日晚上9时,被告人高某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和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54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9克。
株洲中院将扎实做好以毒品犯罪审判为中心的各项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从严高效审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全方位、多形式、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营造全民共同抵制毒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