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代偿”修复生态环境
安化首次尝试在公益诉讼案中适用该方式
本报讯(通讯员 杨珏)近日,由安化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安化县法院合并开庭审理。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性,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了一个带有温度的诉求,首次尝试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
今年5月6日,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安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谢某某提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安化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被告因身患残疾和多种慢性疾病,确无经济来源。“我们办案不应该只是就案办案,这个案子如果不考虑被告实际困难,一味一罚了事,不仅会影响执行效果,还无法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最终,经上级院批准,安化县检察院决定诉请法院对谢某某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以20天公益劳务替代修复生态,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本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谢某某当庭保证愿意配合做好劳务代偿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表现得很积极啊,大家都说环境的破坏者竟然变成守护者了!”居委会向现场回访干警反映。
本着教育意义大于惩罚目的的原则,安化县检察院首次尝试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在避免执行难的同时,使被告通过以劳代偿,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彰显了司法温度,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