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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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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晏可慧)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李某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两被告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00元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并当庭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李某文商量当天下午一起去猎捕野生鸟类,两人明确分工,李某负责携带所持有的高压气枪(1支)及子弹(铅弹)(14发)开枪猎捕野生鸟类,李某文负责开车和捡回被猎捕的野生鸟类。当天下午13时至17时许,李某、李某文共同猎捕了6只野生鸟类。

  经鉴定:送检的6份鸟类检材(死体),分属5个不同物种,分别为黑水鸡、山斑鸠、白鹭、大白鹭和牛背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并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造成了6只野生动物死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被告人李某、李某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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