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蔡晓晨)近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黎某、马某、谢某非法狩猎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黎某经营—家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了多种果树,果子成熟后常有野生鸟类啄食果子,为了保护果实,黎某想了好多办法,却见效甚微。后来,他听说安装捕鸟网效果好,于是就在果园内架设捕鸟网拦截鸟类,半年多捕获了野生鸟类几十只。黎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获野生动物,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移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无独有偶,马某、谢某为保护自家农田不被鸟类啄食,在农田旁架设捕鸟网分别捕捉了两只、3只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两人捕获的鸟类属于省“三有”保护动物,后移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3人虽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但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认罪态度较好。
黎某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00元,考虑黎某犯罪起因、认罪态度以及其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谢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对两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办案做深做细以案释法工作,积极教育3名当事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彰显了检察担当,传递了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