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通讯员 晏可慧)银行卡里突然多了一笔钱,可千万别急着花,不是自己的可是要还的。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6月间聘请被告刘某某从事维保工作。根据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刘某某2021年10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一致认可刘某某截至2021年10月份的工资已结清。2021年12月1日,原告通过网银又向刘某某支付了工资7383元。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发现后通过微信告知了刘某某,但刘某某在微信中没有回应,也没有退回重复发的工资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其在从事原告聘请的工作时出现中毒现象,原告未予补偿;10月份以后所付款与工资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刘某某2021年10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一致认为刘某某截至2021年10月份的工资已结清。双方在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意思表示清楚,被告所称10月份以后所付款与工资无关的观点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2021年12月1日,原告通过网银向刘某某支付的工资7383元属重复发2021年10月份工资。被告刘某某对此构成不当得利。而被告刘某某在从事原告聘请的工作时是否出现中毒事件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将不当得利7383元返还公司。
法官提醒: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凌得利益,由此引起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方获取了另一方利益,却没有任何依据,该利益就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