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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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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破裂致房屋受损,自来水公司须担责

  通讯员 覃恋淳

  湖南全面推行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以来,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得到了极大保障,饮水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但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纠纷又悄然产生。近日,汉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涉及自来水公司的管道问题,经法官协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2020年4月,村民汪某认为自来水公司安装在其门前的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致其房屋基长期受水浸泡松软变形,造成房屋整体下沉前倾、2层墙体开裂、基脚断裂等损害,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损害事故发生后,汪某第一时间向自来水公司反映,自来水公司组织人员挖开汪某房屋门前混凝土前坪进行紧急抢修。抢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准备回填管道时却遭到汪某阻拦,要求自来水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要求管道改道。后双方经汪某所在社区调解未果,汪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属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由汪某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在能够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如无法证明其对供水管道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后在法官协调下,双方均同意就水管破裂与房屋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房屋损害具体数额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与房屋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水管破裂导致房屋架空层圈梁、构造柱材料性能劣化,造成了构件损伤,但房屋1、2层预制板开裂和建筑物局部墙体裂缝与水管渗漏则无明显关联性,且导致房屋损失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多项。

  最终,法官综合鉴定结论、汪某房屋地势,周边环境、房屋地基土层分布、考虑到汪某拒绝回填管道至损失扩大的过错,判决由自来水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自来水公司是满足城市居民及单位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的单位,其对供水设施负有建设改造、管理和维修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市民可以首先与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可以及时对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以便确定具体损失数额,同时采取合适的方法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小,以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害扩大,最后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自来水公司也应当做好对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工作,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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