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邓湘杰)日前,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就1名涉罪未成年人拟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大学教授、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等3人作为听证员、公安机关承办人、社会调查机构代表、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等10余人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参加此次不公开听证会。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小乔主持听证,未检检察官彭舟对这起案件的案情、社会调查和拟附条件不起诉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和阐述。
作为社会调查机构代表,长沙理工大学教授刘文莉详细介绍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情况及其对社会危害性、再犯风险性的测评情况。
经审查,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结合社会调查、心理咨询机构对其低再犯风险心理测评的综合认定,雨花区检察院拟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3名听证员听取了社会调查机构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承办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就涉罪未成年人的后续帮教、回归社会的问题向法定代理人、司法社工、检察官进行了提问。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表达了对孩子加强监护的决心和监管计划;司法社工表示会持续跟进个案,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帮助其回归社会;检察官表示为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同时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将向监护人发出《监护督促令》。
听证员代表评议道:“此次听证活动程序规范有序,听取了参与各方的意见,案件办理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促进了人民群众对执法公信力的确信,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理念。”经评议,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自身身心发育不成熟,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文化教育缺少、认知能力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外,与监护人疏于监管和照顾,家庭管教方式出现偏差等监护缺位、监护不力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监护督促令,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国家监护人的职责。希望家长们能领会我们的良苦用心,亡羊补牢,及时参与到孩子的教育和管教中,帮助孩子回归社会。”为此案尽心尽力的彭舟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