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远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保险等民事商业活动都深受影响。在本文的研究中,以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为视角,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博弈中,分析彼此权利义务在《民法典》背景之下的平衡。
一、免责条款的认定。
在判断免责条款的过程中,应该结合保险合同所具备的突出特征和实际情况,从实质上定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评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知悉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领域,从而决定是否投保。所以我们应该对免责条款做广义的理解。通常情况下,免责条款主要是除外责任条款,因此我们应该紧紧围绕免责条款的特殊性来分析。
免责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理解格式条款有助于我们深入分析免责条款,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可以发现格式条款至少要具备三大特点,一是,重复使用;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三是,未与对方进行交流。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涉及大量专业术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投保人自身经验的不足,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相关业务了解甚少,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理解也难免存在误差。因此要求专业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也是其义务之所在。
保险公司往往利用信息差设置保险条款,很多免责条款会由于各种神操作,从而使得很多投保人并没有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有部分保险人可能会关注到免责条款,但是由于其内容较为专业,所以难以理解其真正含义。基于这一背景,作为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从而让投保人知道并加深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理解。
三、新形势下,保险人应当如何合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一)刷脸认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脸识别技术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涉猎到各行各业,而保险行业也可以利用这一技术来帮助其实现提示说明义务,并对其相应证据进行留存。
(二)强制阅读
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保险人需要将免责条款的页面进行特殊处理,使其必须在投保人阅读一定时间以后,才能够继续投保过程。举例来说,可以将免责保险页面增加一段话:本投保人已经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只有投保人同意之后才能够继续投保流程。另外,针对电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可以进行特殊处理,从而让投保人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免责条款的内容。如此便增加了投保人对阅读条款的关注力度,进而说明保险人已经完成了说明任务。
(三)建立问答机制
对保险人而言,可以对免责条款中所涉及到的典型问题进行适当的提问,只有免责条款所设计的问题全部回答正确以后,才能够继续进行投保,从而帮助投保人更深入理解免责条款含义,并实现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条件。
(四)对投保流程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托管。
在当代发展背景之下,随着电子保单的不断发展与应用,相应的投保流程也应该进行约束,或者直接将电子保单交由第三方手中进行处理,从而开展相应的投保流程,也能够保障保险人更好地履行说明任务。通过搭建第三方平台,进一步阐述免责条款的作用与价值,也可以为投保人起到警醒的作用,使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一个更深层面的认知。
(五)借助多元化电子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帮助投保人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
由于部分免责条款内容较复杂,所以需要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详细讲解,投保人想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全理解免责内容还是比较困难的。保险行业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设计视频或音频等技术手段,通过言简意赅的语言,向投保人做出相应的解释。
(六)合理设置免责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他人义务等条款应作无效处理。也就是判断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除了考量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还需要分析相应的免责条款的设置是否合理。因此保险人在免责条款的设置上应当更加谨慎。
《民法典》的全面贯彻落实,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将愈加激烈,必须加快新司法解释和对保险法律法规完善的步伐,才能最大可能的实现诚信原则下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江必新.保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6。
[2]王金玲.电子保单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N].中国保险报,2014-03 -06。
作者单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