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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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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上高速被判拘役3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周芳)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男子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4.21mg/100ml,被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平江法院今年以来判处的首起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

  今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徐某在长沙某饭店和朋友聚餐,其间喝了3瓶啤酒。当晚21时,徐某驾驶小车搭载李某等3人从长沙收费站进入杭长高速再转武深高速,22时27分从平江收费站下高速,被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平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平江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鉴定,所送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2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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