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肖婷 喻振方)“现在真的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打鸟和猎杀野生动物了!”近日,对过去的所作所为,刘某和谭某连连感叹,后悔不已。
2020年12月,两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禁猎期到娄底某公园捕猎白颊噪鹛4只、领雀嘴鹎1只,被民警查获。经鉴定,5只鸟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审查,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认为,刘某、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刘某、谭某非法狩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采纳量刑建议,并支持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