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蒋菲菲)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姚某被指犯危险作业罪一案,判处姚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武陵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2019年10月份以来,姚某在武陵区租赁了两间私房,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下成立气体供应站,擅自从事氧气、氩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经有关部门口头要求整改后仍然没达到要求,并继续进行相关作业。今年3月31日,武陵区应急管理局工作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防火防爆等措施没有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现场扣押氧气瓶、氮气瓶等危险化学品125瓶。
法官说法: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增设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危害后果,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即可能构成本罪。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