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郭诗野 蒋菲菲)2020年11月中旬,外卖小哥何某骑二轮电动车在常德市区送餐途中,遇陈某骑二轮摩托车同向前行,由于何某观察不够,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导致何某追尾陈某,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陈某将何某及其所属的某闪送科技公司起诉至武陵区法院,诉请支付医疗费等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所骑的电动车不能投保交强险,根据本案其他被告的申请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的规定,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何某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其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应当先由某闪送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因闪送科技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各项损失12万元,扣除何某自愿承担的1万余元,保险公司再行支付给何某垫付款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