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骆艳丽 张蓉芳)“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宣读现场。近日,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通过调解助推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22日,王某前往某建材市场办事,临时将车辆停在了门口。此时,开车回家的张某被堵在了路口无法进入,遂与随后返回的王某发生口角。推搡之下张某大打出手,造成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秉持着宽严相济的办案原则,承办检察官及时开展矛盾调处工作,将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相结合,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然而张某态度强硬,致使此次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你现在还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不要因为这次行为影响到你今后的生活。”办检察官再次耐心向张某解释相关的法律程序,多角度说理做通张某的思想工作,让其主动赔偿了王某各项损失。至此,经过两次调解,涉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