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我在某科技发展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受疫情影响,公司通知我居家办公。而后,公司决定将我的居家办公期间基本工资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我认为公司的降薪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问公司能否单方面降低我的基本工资?
律师回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疫情影响,虽然公司可能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通过协商一致降薪,强行决定员工降薪不合法。本案中,公司通知你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视为正常出勤上班。虽受疫情影响个人的工作业绩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未经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面将你的基本工资降低为当地最低工资,公司应对降低部分予以补发。
出差途中发病身亡
算不算工伤
林女士:我的亲戚日前从外地到上海出差,半途中,突发心脏病。好心人将他急送医院抢救,但由于病情极重,亲戚在送医当晚就过世了。办完丧事后,我们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却认为,亲戚不是工作中受到伤害而过世的,是因病亡故,因此不能算工伤。这种说法对吗?
法官回复:《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出差途中,无论是在办事地点,还是飞机、高铁上,抑或是在马路上,均应为工作时间;出差办事,出差者在哪里,工作岗位就应该在哪里。如果这两个前提确定了,那么,只要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应该可以断定为工伤。在判断出差者是否工伤时应该要注意两点:第一,出差者一定是突发疾病,病情具有突然性。第二,出差者发病后被直接送入医院抢救,从进入医院首次抢救的“初诊期”起算,如果48小时以内,出差者没有亡故,之后才亡故的,哪怕过了1分钟,从理论上来说,就不能算工伤。就目前的条件来说,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一切由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至于用人单位不肯申报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死者家属或工会组织等,也可以依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