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振宇)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姚某名下有一套房产。2004年10月,姚某之妻呙某以姚某的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徐某向呙某支付购房款4万元,呙某将案涉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多次催促呙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未果。无奈之下,徐某将姚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协议虽是呙某以姚某的名义所签订,但呙某在签订协议、受领房屋价款并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徐某后,徐某及其家人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姚某均未提出异议,徐某有理由认为呙某的行为系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徐某有理由相信呙某有权处置该房屋。呙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据此,邵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徐某。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结合该案事实,呙某以姚某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与第三人徐某缔结了房屋买卖协议的民事关系,徐某形成相信呙某具有代理权的认识,且徐某为善意、无过失。据此,呙某以其配偶姚某的名义与徐某签订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