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因无法知道自己每月工资的扣除、增发情况,也无法了解超产奖、加班费是否发放、发放了多少等详细信息,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向我们提供工资条。但一再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已及时、如数发放工资,从未少发大家一分钱,也从未拖欠大家一分钱,如果确有疑问可以个别去财务处查询,故没必要专门提供工资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官回复: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条。一方面,向员工提供工资条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其中所指的工资清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条,其内容应当包括工号、员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用、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都具有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义务。如果公司坚持不提供工资条,你们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