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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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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报讯(法制周报· 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舒慧) 4月13日,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被害人当天集体相约,来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真的是太感谢了!”当事人激动地连声表示感谢,并将一份写着“致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感谢信——记‘郭沫杉检察官’点滴之情”的感谢信和锦旗,送到承办检察官手中。信中对承办检察官急民之所困,及时用缜密的思维、严谨的法律专业知识查清犯罪事实,耐心释法说理,用行动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表示感谢。

  被告人李某某,系长沙、衡阳两家投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11月21日,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获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群众融资,经司法会计审计鉴定: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吸收了157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23,557,991元,上述资金流向为:支付投资人4,445,582.8元,暂时无法核实的资金为19,112,408.2元。2019年12月28日,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移送李某某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郭沫杉审查后认为,虽然李某某在长沙设立的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获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某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不特定群众融资,但相关证据证实广州某物流从未委托其开展融资业务,该投资担保公司自成立起无实际经营,河南某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已停产,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外出避债。上述证据均能证实李某某在长沙开展融资业务的理由均为虚假,且本案的资金去向均转入了李某某的私人账户,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郭沫杉多次耐心接待该案被害人群体释法说理,扭转被害人群体对司法机关的偏见。当得知李某某在衡阳市尚有未被判决的犯罪事实涉及到追诉漏罪问题,郭沫杉立即联系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后,及时将案件信息逐级上报至长沙市检察院。

  最终,检察机关形成将李某某在两地涉嫌犯罪的事实分别处理的意见。待法院将李某某在芙蓉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事实判决后,芙蓉区检察院将迅速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将李某某提押回衡阳以追诉漏罪形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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