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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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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陈述有关事实。

  本报讯(通讯员 曹德莉 曹立平)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区法院开庭审理,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并进行了普法。

  2020年6月23日,阳某甲借来一套电打鱼设备,在禁渔期与阳某乙二人来到郴州市碧桂园翡翠山小区附近的西河河道内,通过电打鱼设备捕得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4.63公斤。经评估,阳某甲、阳某乙非法捕鱼违法行为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526.68元,鱼卵经济损失1317.60元,渔业、生态资源损失修复费用1580.04元。2020年12月29日,苏仙区检察院对阳某甲、阳某乙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日对阳某甲、阳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两名被告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渔业生态环境损失修复费及鉴定费共计8424.32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并当庭缴纳了渔业经济损失、渔业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费及鉴定费共计8424.32元。随后,两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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