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丽萍 廖慧)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对—起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某假冒自己是湖南省益阳市海螺水泥厂销售商,以高利息、高分红为承诺,非法向刘某芳、周某保等人集资4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归还本息、分红及赌博,小部分用于购车及生活日常开支,经核实,至少752万余元无法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为海螺水泥厂经销商的身份,采取承诺高额利息、分红及高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节,部分退赔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