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通讯员 徐艳侠)携带跳刀,采取锁喉、殴打等方式抢劫过路行人随身财物潜逃11年。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白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8年12月29日,已抢劫6次的白某某伙同蒋某某、周某某在五一大道实施第7次抢劫。3人趁被害人晚上独自行走之机,将被害人摔倒在地,抢走挎包,逃离现场时被布控的公安民警发现。白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抗拒抓捕,并潜逃至广东。
蒋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被芙蓉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6个月。
白某某为逃避抓捕,改头换面,四处躲藏。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东莞抓获一名“流浪汉”。
经审讯,该“流浪汉”正是11年前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附近携带跳刀,采取锁喉、殴打等方式7次抢劫过路行人随身财物,潜逃11年的团伙成员白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