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姜婷)以有熟人能帮助减轻刑罚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32万元,近日,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王某斌提起公诉。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斌得知任某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便谎称自己在县公安局有关系,可以帮助他判处缓刑,以此骗取任某民的初步信任。
随后,王某斌便以案件处理需要经费周转为幌子,多次向任某民索要共计12万元,后又虚构案件已进入人民法院,如需从轻处罚需要活动费用为由,骗取任某民妻子杨某香20万元。
任某民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事后,王某斌退还任某民13万元,其余赃款已被其挥霍。
该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同时妨害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承办检察官受案后高度重视,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反复核实证据。经审查认定,王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