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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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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须做到“十应当”

  本报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提高投诉接待处理人员服务能力,提升患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细化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投诉接待处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以下简称“十应当”)。

  “十应当”主要包含一是应当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二是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三是应当落实首诉负责制;四是应当及时避免或者减轻损害;五是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六是应当按时反馈处理意见;七是应当引导依法处理;八是应当积极防范高风险案例;九是应当建立重点投诉处理回访机制;十是应当加强投诉闭环管理。

  “十应当”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同时,要加大“十应当”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患者监督,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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