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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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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蛮拆迁喊“停”的历史性判决

今年27岁的张剑系辽宁省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拥有一套房屋,张剑与父母长年居住于此。

2006年5月,本溪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计划开发一个名为“山水人家”的别墅项目,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张剑的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接下来的两年里,因为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华厦公司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强行拆迁,甚至使用暴力手段。为此,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曾在2006年底下发通知,要求华厦公司停止违规拆迁。

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工作人员强行将张志国家两侧的房屋拆掉一半。

2008年5月14日,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的居室内,强行拆房,张剑见状进行阻止,被华厦公司另外几个人摁住并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掘机,将张志国家房屋全部拆除。赵君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6日,张剑向警方投案自首。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张剑公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

9月4日,本溪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认为张剑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属正当防卫行为。他持刀刺死赵君,尽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因张剑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张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张剑已重获自由,并领取了拆迁的全部补偿款50万元。

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一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决。“正当防卫”这4个字,划清了法理与开发政策之间的界限,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相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独立性。

(据《法律与生活》2009年10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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