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安徽宣城开发区原主任周先义落马。案发前,周先义曾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但未获批准。如果他的申请获批,或能逃过牢狱之灾。据办案人员调查,周先义“落马”前已经与一家平时受他“关照”的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一旦退休,就到这家公司工作,享受高额工资。他最终没能成功通过这道“官商旋转门”。
五花八门的“旋转门”
2008年1月,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副区长顾绯突然辞职,到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任职。顾绯官至副厅级之时年仅36岁,正值仕途得意,被认为很有前途。他的这一举动,令人难以置信。然而,辞职3个月后,顾绯就被纪检专案组抓获,他辞职的原因也因此浮出水面。原来,就在顾绯辞职前几个月,重庆爆发了房地产“窝案”,多名厅级官员落网,而顾绯与落网官员关系密切,早已牵扯其中,为了脱身,他匆忙辞职。事后查明,他在任期间受贿160多万,并低价购买了多套房产,最终获刑14年。
另外一个案例,则成为“官员通过下海洗黑钱”的典型。甘肃省清远矿务局兰州办事处原主任王某在职期间贪腐获利达250万元,由于担心被查出,遂通过辞职下海开办公司的方式试图“洗白”黑色收益。
然而,近年还出现了一种更为隐秘的情形。那就是官员在任期间已经完成了向外的利益输送,但并没有兑现报酬,而是在辞职下海之后,再收受贿赂。2008年,已经辞职3年的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前审判员杨某,因受贿被判处11年。经过调查发现,杨某早在2002年就帮助一个拍卖行老板低价取得司法拍卖的一块地。2004年辞职后,该老板以入股和现金等方式给予杨某回报。受贿行为虽然发生在辞职之后,但这种情形依然构成中国《刑法》里的受贿罪。如果说上述几种下海类型在进入“旋转门”之前已经“带病”了,那么有一种官员虽然以清白之身进入商界,却利用了官场上的“剩余资源”,获取不当利益。
2009年,曾任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副区长的刘有贵, 在任期间看到有机会低价获得大幅土地的使用权,很快就办理了辞职手续,开办房地产公司,利用原有职务的关系网,圈了一块1514亩的土地,然后高价转让,从中获得巨额利润。最后他因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一般认为官员下海是为了在经济领域有所抱负,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回报,因此常理而论,“油水”越少的部门,离职的可能性越高。然而有趣的是,有学者对广东省公务员辞职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实权”部门的公务员辞职的比例反而高于“清水衙门”的公务员。这一结果值得深思。
治理难题
事实上,早在2004年,中央就已经发出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做出了类似的限制。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官员离职后违规就业的相应处罚: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罚款。但这一条款也几乎成了“睡美人”。
仅证券行业而言,监管官员到证券公司任职的情况就很普遍。据统计,截至2009年,就有近50名证监会工作人员到基金和证券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肖时庆曾“两进两出”证监会和证券企业,2011年4月底,他因受贿1546万元和内幕交易获利约1亿元,被判处死缓。
2009年,国家出台《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规定官员离职3年后应当向原单位报告离职后的工作情况,如果发现违法所得,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然而这个措施几乎没有可操作性。不说原单位是否有动机监管离职官员,中国尚未建立官员财产申报、财产公开和经济审计等配套制度,也很难认定官员的哪些收入属于违法所得。
香港经验值得借鉴。在反贪腐体系严密的香港,针对离职和退休公务员有严格的限制。公务员离退后,在6个月或1年的禁制期内不得从事任何职业。禁制期结束后,是2到3年的管制期,如果要再就业,统一向公务员事务局提出申请。2008年,香港房屋署前署长梁展文过了禁制期后申请再就业获批,到一家房地产公司任职。但公众很快发现,这家公司曾在梁任职期间,在他手上获得了一个地块。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利益输送,但迫于舆论压力,公司很快就与梁展文解除了聘用合同。公众监督的高效性源于相关信息的透明。
官员下海一度被认为是时代的进步。24年前原深圳市副市长叶澄海辞官经商,踏遍美国、南美等地,如今其资产估计高达34.09亿元。冯仑、潘石屹等同时期下海的官员也都成了行业中的佼佼者。如何让“官商旋转门”转出创业神话,而不是化身贪腐输送通道,这个话题应当引起更大关注。
(摘自《南风窗》第15期 叶竹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