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6日讯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湘潭碱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杜绝非法排污事件发生,消除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功能损失费共计37155394.78元;支付专家意见服务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209500元。
据悉,该案是湖南省判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功能损失费数额最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7—2017年,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先后被国家生态环境部、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湘潭市重点污染企业源国控名单、湘潭市重点排污企业名单。
2017年间,该公司因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逃避监管、违规排放口监测数据超标、长期超标排放等问题,先后被湘乡市环保局、湘潭市环保局查处。2018年5月10日,湘潭市环委办在巡查暗访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烟囱不正常冒烟、气味刺鼻,粉尘弥漫等问题。目前,该公司正在停产整治。
湘潭中院经审理认为,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设施设备、长期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致使周边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根据环保专家出具的意见及相关环保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湘潭碱业有限公司长期超标排污的行为具有危害水生生物、破坏水体生态平衡、危害农耕土壤、威胁人群健康等风险,必须偿付由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功能损失费,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李淇耀 记者 杨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