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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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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属违法行为

    在银行营业网点,柜员们经常遇到各种冒名、代替他人办理业务的现象,有些客户是不了解规定和风险,有些客户觉得跟银行工作人员熟悉无所谓,有些是故意甚至出于恶意的目的。

    湖南建行温馨提示,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假冒开户和非法买卖账户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影响个人银行业务的正常办理及损害个人信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的相关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个人银行账户(含信用卡)和单位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是指由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

    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除公安部、人民银行或安全保卫部专门通知外,银行不得手工解除涉案账户的“中止”状态。

    2.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非法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行为中涉及到信用卡的,如果出现前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将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建行湖南省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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