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局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陶佑周、鲁杏 联系电话:0731-8401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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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