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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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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求职者状告用人单位获补偿
就业歧视两种渠道可维权

    本报8月2日讯  在体检后被公司拒录,多方打听才知道是因为被检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长沙求职者小李认为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将其起诉到岳麓区人民法院。近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用人单位补偿小李各项损失5000元。

    今年5月,小李通过长沙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职位复试后,公司当场表示录用小李,并告知小李基本工资待遇等情况。在随后的入职体检中,小李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司拒录。而小李对该项检查项目并不知情。

    小李将公司告上岳麓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同时支付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小李起诉后,与被告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小李获赔5000元。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刘蜜纯介绍,“乙肝歧视”是对乙肝知识了解不足而滋生的疾病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一些单位仍变相检查乙肝等指标,甚至找别的理由拒签肝炎病原携带者。

    法官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就性别、籍贯、身高等个人努力无法改变的特征提出特别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无关的话,就可能涉嫌就业歧视。遇到类似的就业歧视,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二是以用人单位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常研

    实习生 叶香渝 杨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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