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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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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升级,让权力入“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等。(4月20日本报A13版)

    这次修订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可以说,这次的《规定》和配套的《办法》相当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升级版本,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让“官员个人事项的报告”成为防腐和反腐的“紧箍咒”,进一步织牢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脱缰。

    跟以前的《规定》比较,这次的亮点颇多,例如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方面,新增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也要报告;在官员家产方面,“境外存款和投资”也被纳入报告核查范围,同时,股票、基金、保险、讲学、写作、书画等劳务所得均事无巨细地要求详细报告。这些精准化的规定,其目的自然是尽最大努力压缩官员的腐败空间,杜绝因权力而产生的灰色收入和寻租机会,更重要的是,防止一些官员边腐边升、带病提拔。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经实行了多年,尽管有不少约束,但仍有一些领导干部认为自报可以自行决定报多少,于是避重就轻、故意少报漏报。近年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仅在2015年,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而被取消提拔资格的领导干部就有3902人。正是因为官员缺乏自觉性,同时抽查力度有所欠缺,导致一些干部成了漏网之鱼,得以带病提拔。

    尽管反腐力度已逐年加大,但不排除一些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样的“家法”并没有放在眼里,而对付这样的官员,唯一的手段也就是进一步将制度精细化,防疏堵漏,加强抽查,同时将规定中的概念明晰化,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词句。此次就对“漏报”和“瞒报”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无意和故意行为的处置也相应做出了细化规定。

    更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出台的规定体现出了“两调整”,即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正在向纵深发展。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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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升级,让权力入“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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