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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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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治理广场舞,也要为其留出口

    下个月开始,新修订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中涉及“广场舞”的相关规定引人关注。条例指出,要提倡文明开展个人、集体健身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月22日新华网)

    据媒体统计,我国目前有广场舞爱好者上亿人。作为一种娱乐休闲活动,本不容置喙,但自广场舞风靡之时起,就一直有声音对其进行抨击,抨击并非是否定这种休闲方式,而是针对因此而生的噪音扰民问题。同时,广场舞爱好者与反对者之间也以各种形式展开着对抗,舞蹈者们“划地而治”坚韧不拔,被扰者则采取鸣枪、放狗、泼粪等激烈手段表达不满。

    本来是一个并不难处理的公共问题,却多年来始终难以得到有效处理及皆大欢喜的结局,原因何在?其实还是法规执行不到位。纵观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无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也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有法却难以执行,恐怕还是跟执法部门承受着一定的道德压力有关,广场舞爱好和参与者皆是中老年妇女,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本来娱乐方式就有限,很多人唯一的娱乐活动也就是广场舞,如果以“法”压人,在不少人看来颇为“不近情理”,因此除了给予一些口头提醒和告诫,很多时候并没有将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也就导致广场舞的“扰与被扰”之间的纷争一直存在。

    同样是广场舞问题,2013年纽约一支华人广场舞舞蹈队在当地公园排练时就遭遇扰民投诉并被警方逮捕。这意味着,法律法规是超越年龄、群体等问题的硬性要求,只要违反了条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此次多地出台相应的条例,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事实上,这也是将公共事务治理回归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应有局面。

    当然,在对待广场舞的问题上,除了治理好其噪音扰民之外,也要留一个出口,这个出口就是解决全民健身资源和公共体育场地不足的现状。就我国目前的健身资源和公共场地来说,人均是严重不足的,这也直接导致了广场舞的无处安放,甚至还出现居民停车与老人打太极争地盘的尴尬。如果既要保证居民能够健身娱乐又要保证没有噪音扰民,就需要建设相应的文化休闲场所,要有前瞻性地规划设计好公益性场所,并远离办公和居民区。换句话说,治理广场舞的同时,也是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趋向平衡和均等,只有将公共服务与法律治理相结合,才能起到皆大欢喜的效果。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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