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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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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国赔”责任人之举可推而广之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问责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2月22日《新京报》)

    其实,《国家赔偿法》对追偿制度早有规定。经过修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其中就包括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除了经济追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却长期处于睡眠状态。这一法条之所以长期休眠,固然有多种因素。如责任界定困难,怎样区分有故意的责任人和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对责任人的认定会不会“抓小虾放大鱼”,演变成另一个“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法》尚缺乏具体的追偿程序、标准、期限、法律责任以及救济程序,使得追偿难以落实;目前的追偿机制常常是“自己人追偿自己人”,赔偿机关内部很难认真追偿相关责任人。当然还有向个人追偿,怕影响工作人员执法积极性的现实考量。

    但是,即便困难万千,国家赔偿也必须认真区别责任加以追偿,这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警示执法者,办冤假错案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不区别责任,全由国家代为赔偿受过,让全体纳税人为司法者个人过失埋单,其结果只能助长那种自以为是、草菅人命、无法无天的行政违法和司法腐败的行为,让权力更加肆无忌惮,既不利于遏制行政执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和损害。

    激活我国长期处于冬眠状态的追偿程序,既可彰显司法正义,有助提高公务人员执法水平,亦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公民的合法权利。浙江从下月起就开始向国赔责任人追偿,堪称破冰之举,具有示范价值。当然,如何在追偿中率先破解责任认定的难题,怎样实现追偿程序的正义性和公开化等,仍需要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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