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在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张女士代表公司参加一个答谢会,答谢会上她抽中了3000元现金。因为不愿意将奖金上缴,公司以此为由将她辞退。抽中奖金是否应该上缴公司?公司以此辞退员工是否有理有据?网友说法不一,法律专家则大多站在员工一边。(1月5日《南方都市报》)
答谢会上抽中的奖金归谁?有法律人士认为,奖金不应该认定属于公司,是因为中奖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射幸合同,存在较大的随机性,不能将这种随机中奖带来的偶然性结果认定是因为该员工受公司委派参加活动所以必然中奖的必然性结果。
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具体到该案却忽略了一点,张女士是代表公司出席的答谢会,换句话说,答谢会答谢的是张女士所代表的公司。正如网友所指出的那样,假如张女士不是公司员工,就不会被指派参加,也不会有后面的中奖机会。既是公司指派,那就是公司行为,权利义务都该由公司承担,奖金自然不能归个人所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时常会代同事朋友领奖,但领来的奖能说属于自己吗?显然不能。
公司向张女士讨要奖金,虽不“大气”,但也可看作是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不过,一言不合就开出辞退信的行为就值得商榷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员工拒绝上缴奖金为由开除,那就必须拿出一个法律上的理由,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如果公司事前没有规章制度列明员工外出活动中奖必须将奖金上缴公司,那么员工这种行为不应该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据张女士讲,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抽中奖金必须上缴公司”的条款。因此,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话又说回来,张女士中得大奖与自身的运气有很大关系,不愿意把奖金交还公司也属人之常情,既有职务行为,又有运气因素,双方何不各退一步?可遗憾的是,当事公司不顾《劳动法》直接对当事人亮出了黄牌,这种动辄辞退员工的思维更需警惕。
■李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