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乐平“5·24”案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案件重新宣判四人无罪,且江西省高院也向四名被告人赔礼道歉,并告知四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但从最初的判决到后来的审查,再到最终平反,其中的过程有太多值得追问之处。
在乐平冤案中,最突出也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一直到真凶出现,乐平警方才对案发现场的关键物证进行鉴定,随后又将案发现场的DNA报告隐藏长达3年之久。为什么在真凶出现之前的12年时间里,乐平警方都没有将关键物证进行鉴定?而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后警方才进行鉴定,鉴定后为何又将报告隐藏起来?其实动机不难解释。之所以没有及时鉴定物证,是因为担心鉴定结果并非属于黄志强等四人的提取物,这样一来,嫌疑人便是另有其人,警方又要重新侦查,不能结案,显然乐平警方不愿如此大费周折;而后来隐藏鉴定报告则是因为想脱责,毕竟当年是因为警方的“疏忽”才使得这起重大冤案被坐实。
尽管案件再审,四人无罪释放,但乐平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制造冤案、妨碍案件重新调查的事实。按照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定义,该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审判,还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且致使四名被告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涉嫌严重的渎职犯罪,理应追责。
从聂树斌到佘祥林,再到赵树海,加上如今的乐平案,不同的个体却有着相同的遭遇——都是等到真凶出现,才盼来沉冤昭雪。因此有网友提出了一个有关正义的很朴素的问题:“如今平反冤假错案,非要等到另外一个人认罪才算开始?”这个问题无疑应该让熟读法条和掌握“无罪推定”、“罪疑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执法、司法人士汗颜。乐平案中四名被告人相对幸运的是,现场证据没有灭失,再审时在法院的要求下还有鉴定报告可提交,而假如在受害人死亡、现场证据灭失,犯罪现场因为变化而无法进行勘查,真凶又一直不落网的情况下,很可能就成了一起永远无法翻案、无法给无辜者平反的冤案。
四名被告人在公开宣判无罪后,均身披大红花回到了亲人的怀抱,但这不能改变冤案的本质。根据我国目前司法改革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把案件查明放在法庭上,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庭审实质化,让证人出庭作证,做到没有确凿证据的案件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乐平案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法治精神的体现,因此显然需要对藏匿证据的警方、对缺少关键证据而对四人进行有罪判定的检察、司法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且应从快从重!■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