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详见本报今日A14版)
虽然这不是什么新规定,但相比此前“两高”针对一般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上述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无疑仍有许多非常值得肯定的“亮点”。
在我看来,此次《意见》更值得关注的“亮点”在于,它进一步强调,必须全面惩处与电信网络犯罪密切相关的各种“帮凶”式“关联犯罪”,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意味着,强化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惩治,不仅要严惩直接的诈骗犯罪,也要严惩那些间接为虎作伥、充当电信诈骗“帮凶”的各种“关联犯罪”,如那些肆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让诈骗分子可以轻松实施“精准诈骗”的关联犯罪;那些没有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把关不严,导致大量非实名银行卡、手机卡被诈骗分子掌握的关联犯罪。
众所周知,相比以往一般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泛滥恣肆、无孔不入,令人防不胜防,一个关键背景正在于,后者事实上往往能轻易得到大量“帮凶”和“关联犯罪”的支持。这种背景下,要想彻底铲除电信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将其全面彻底地“关进法治的笼子”,无疑不能不同时织密织牢针对“帮凶”的法网,在电信诈骗本身和“关联犯罪”方面双管齐下。
在肯定上述亮点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要想更有效地惩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将其关进法治的笼子,相关法律本身实际上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目前《刑法》针对诈骗犯罪,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刑标准,就显得不十分“给力”,与电信诈骗犯罪特有的严重危害性显得不够相称。■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