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8日讯 城市由谁来管、如何管、管什么?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就城市管理的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综合执法等进行了完善。
人行道上停车城管可拖走
当前,由于停车场不足,机动车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现象严重。二次审议稿拟要求政府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同时,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对于不按规定在人行道、自行车道上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驾驶人。
协管员不得从事城管执法
如何规范城管执法的行为,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关注的焦点之一。省人大环资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规范城管执法的行为和要求,提高城管人员的素质。根据条例,二次审议稿拟明确从事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持执法证件,并禁止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辱骂、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等行为。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其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法律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记者 吕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