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8日讯 今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不少条款进行了完善。
具体界定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情形
当前,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象时有发生,但之前的实施旅游法办法草案对这类现象的界定不明晰。二次审议稿拟规定,旅行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旅游投诉
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同时,二次审议稿对旅游者投诉反馈处理机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旅游主管部门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记者 吕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