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市监 案 字[2016]26 号
当事人长沙县黎明铸造厂等153户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被本局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未参加2012年度(含)以前企业年度检验,同时未报送并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且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以上事实有⒈《企业名册》、⒉《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整付零寄交寄清单》、⒋邮政部门退回信函及《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退回清单》、⒌《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留存电话电话记录表》、⒍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于2016年6月8日依法通过《三湘都市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县市监听字(2016)00010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