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