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不少市民开始提前还款挂牌卖房,但在还款时碰到了被罚违约金的烦心事。一提前还款的网友乔先生就被银行告知需要交违约金1万元。(2月18日《海峡都市报》)
对于这样一则新闻,想必每个人都感到不可思议。常态思维下,所谓的违约金支付,都是以借贷方延迟支付本金利息为条件的,而提前还款则属于积极履约的情形。即便,银行认为合同约定并无不妥,但对于很多人而言,这种规定显然无法赢得内心的认同。
所谓的合同签订,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前提,只要达成合意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不过,银行所提供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与其他合同具有不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那么,银行所规定的“提前还款支付违约金”,到底是否属于“无效”情形,则需要相关部门衡量和判定。
暂且不管“提前还款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在该规定中可以看到银行一方的霸王心态。根据报道来看,银行方规定,只要在贷款后三年内还款,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对于银行来说,这些规定无不具有最大的盈利空间,而贷款方的利益则被无情地挤压。究其原因,还是在于银行一方占据强势支配地位,而贷款方处于弱势地位。
“提前还款即违约”的规定,并非所有银行的合同内容。于此而言,监管部门有必要强化制度设计,倒逼银行自律。
■刘博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