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三兵、张玲华:
本会受理的[2015]长仲字第1123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员名册等有关材料,请你们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选定仲裁员期限、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15日、30日内。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选定孟庆国担任仲裁员,如你们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本案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共识,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尹桢担任首席仲裁员,刘盛恩担任仲裁员,与仲裁员孟庆国共同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3月10日9时开庭仲裁。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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