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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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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孝顺”经济化
本报评论员 赵强

    九九重阳节将至,社会该如何用行动关爱老人呢?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一家美容连锁机构自2012年起设立“孝顺金”,即公司从员工月薪中扣除10%或5%作为孝顺金直接打入员工父母账户。此外,公司还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给予额外补贴。(10月13日《广州日报》)

    虽然没有人会怀疑这家公司的制度善意,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家企业的做法可能是“违法”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公司显然也对此有所顾虑,在招录新员工时,要求员工必须认同这个规定,否则将不予招录。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的效力,员工一时的“屈从”也不一定是真实意愿的表示。所幸的是,几年来,并没有员工因此诉诸法律,然而其包含的道德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并未真正消除,这或许也是这项广受好评的“孝顺金”制度难以推广的原因。

    不过,“孝顺金”内外叫好,不是没有原因的。“孝顺”自古就是中华文化传统里的一项美德,古时也不乏“以孝治国”的先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层层递进,孝顺的规训功用自不可磨灭。孝道用之于企业管理,无疑也会起到稳定管理秩序、培育感恩意识以及凝聚人心的效果。所以,这家企业不仅从员工月薪中扣除“孝顺金”,更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给予额外补贴。“孝顺金既启发员工孝敬父母,也帮公司留住了人心,缓解了员工流失与招工难问题。”——如此多赢的结果,不正是众多企业管理者求之不得的吗?

    孝顺没有什么不好,孝顺金原本亦复如是。然而,孝道之所以到了现代社会遭遇反对浪潮,根本上还是在于“家国”不可比拟,“家国同构”自然荒唐。父母子女之间的“孝道”谓之“天伦”,出于自然,国家与国民、企业与员工则并非如此,后者在现代社会的关系构建则更应基于法治环境下的契约。因此,如果离开法治、离开契约,将孝道引入现代企业管理,说到底更像是灌输一种家长意识,要的是忠诚与服从,且不说行不久远,将“孝顺”工具化、经济化,终究会是对人伦的伤害。

    不能否认包括企业在内,全社会对弘扬传统文化、倡导孝顺的美好家庭风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代的国家治理、企业管理等公共层面,需要的更是法治保障。有了完善的社保制度,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就不必纠结在“孝顺金”的层面,而更加丰富。由此而言,关心“孝顺金”,不如更多关心企业有没有给员工买足社保金。 

    ■本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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