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在修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新增23条条款,其中包括“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等内容。(6月25日《新京报》)
在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的压力下,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的城市越来越多。尽管机动车限行具有明显的环境公益目的,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由于限行影响了有车一族的车辆使用权,给有车一族带来了不便,因而,也遭到一些人的反对。
机动车限行之所以引发了争议,主要原因是各地政府在采取限行措施的过程中,习惯于行政主导,习惯于以我为主,习惯于发号施令,想限就限,想什么时候限就什么时候限,想怎么限就怎么限,漠视、忽视了民意,使限行成了单方行动,使民众成了被动的接受者和执行者。如果各地政府在限行之前征求一下民意,与民众有一个商量的过程,那么,政府的意志和民众的意见就能够有效勾兑,政府便能够找准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契合点,全社会对于限行的声音也就能够趋于统一。
政府针对机动车限行征求民意是对民意的尊重,也是对民众财产权的尊重,体现出现代公共治理理念,体现出法治精神。限行征求民意、吸纳民意,就把原来的政府单方限行变成了政府和民众的双方限行,就让民众由过去的被动执行者变成主动的参与者甚至决定者。民众会增强限行的责任意识和积极性,对限行更加理解和支持,把限行作为一种自觉的义务,如此,限行就少了很多阻力,就多了很多动力,就会事半功倍,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了民意给政府作“副驾”,政府在制定机动车限行的决策时,民意便可以帮政府“导航”,帮政府观察舆论的“路况”,向政府发出“可行性提示”“问题提示”,扩大政府的“视野”,缓解政府的“疲劳”,避免政府过于武断狭隘任性,使政府更加清醒,更加理性,更加专注,使机动车限行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得更加合理,更加平稳。
在此,笔者给有关“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的修法动议投一张赞成票,希望立法部门在明确此项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使限行征求民意更具可操作性,把限行征求民意真正落到实处。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