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首次大修的新《行政诉讼法》,即将于5月1日实施。4月23日,长沙市224名职务分别为“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副局长”、“处长”的学生聚集在岳麓山脚下上课,学习新《行政诉讼法》。(详见本报今日A06版)
有人将这次学习形象地说是官员们在学习当“被告”。此言既对,也不对。《行政诉讼法》被民间称为是一部支持“民”告“官”的法律。官员们学习《行政诉讼法》,那自然可以说是在学习如何当被告。但是,严谨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官员们学习《行政诉讼法》并不能说就是在学习当被告。首先,行政诉讼的被告并非官员,被告是需要应诉的行政机构。更重要的是,如果当真认为官员们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就是简单地为了当好被告,不仅可能会弱化此次学习的意义,更可能踏入误区。
如果只是学习当好“被告”,那么,从被告的角度来说,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就是尽量使己方胜诉,将诉讼利益尽归诸己。换成普通民众,这样想,这样做,完全可以,但是对于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构来说,其实不能这样。假使行政机构确有行政违法行为,还要像普通被告一样,想方设法学习、掌握、提升“诉讼技巧”去赢得官司,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并非好事。在过去,就常常有以权压法的案例,其结果导致民众不信任法律,再与行政机构发生矛盾冲突,就不走行政诉讼的途径,而采取闹事上访的路线;行政机构则赢了官司却输了民心,最终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激化。因此,官员们学习新《行政诉讼法》,不能只求当个能赢了官司的好被告,而是要学习尊重法律,依法应诉,依法行政。
去年,最高法的官员披露: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以下,有些省份甚至只有2%。从这些数据来说,民告官的胜诉率未免太低,需要提升诉讼技巧,增加胜诉率,亟需学习的应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也就是说,需要更多民众去学习、了解新《行政诉讼法》。但普及新《行政诉讼法》于民众的事情,显然没有让官员们先学习这部法律更紧急。这并不是说长沙法制部门有什么利益偏向,当是另有其因。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所作的修改,降低了民告官的门槛,却在诸多地方提升了“官方”的风险。比如,新法规定,行政机关如拒绝履行判决,那么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可能每天都要被罚款。新法施行,以权压法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官员理应优先认真学习、严肃对待。其次,民告官时,民众因为利之所系,钻研法律的及时、主动与积极性,根本不需动员,他们更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这也启示:若想令官员们膺服于法律,亦必须将诉讼与其现实利益有更多挂钩,违法必惩——新法的修改对此也多处有所体现。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在即,官、民皆应学习,无论谁输谁赢,学习到法治社会的法治精神,才会最终共赢。 ■本报评论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