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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让贤、陈凰仪: 本会受理的(2015)长仲字第 199号申请人魏志江与你们之间 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举证通知书、仲裁员名册等有 关材料,请你在本公告刊登之 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 期即视为送达。你的选定仲裁 员期限、答辩期、举证期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5日、7日、15 日内。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与 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 共识,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尹 桢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并定于2015年 6月5 日上午9时开庭仲裁。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0层。 联系电话:0731-8489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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