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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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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胜诉案具有样板意义
陈广江

    4年大学刚要读完,女生被举报是乌鲁木齐的“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3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3月17日《长江商报》)

    尽管此案因“高考移民”而起,但实际内容与“高考移民”问题没多少关系。就个案讲,该女生赢回学籍,并不能给“高考移民”正名,甚至她赢回的学籍也许只是暂时的——学校通过正当程序取消其学籍的可能性依旧存在。这起“高考移民”胜诉案的最大看点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即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这意味着,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仅仅追求结果的公平、正义还不够,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的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

    女生是否属于“高考移民”、该不该被取消学籍,学校应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取证,然后再做决定。学校仅凭一纸公函就取消学生学籍,连申辩意见的机会都不给学生,违背了程序正义,自然应败诉。

    这起“高考移民”案不仅捍卫了程序正义,还具有样板意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但现实中,由于缺乏中立的裁判者和公正的听证程序,正当程序原则难以真正落地,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很“任性”,学生既没有“沉默权”,又往往被迫“自证其罪”。

    依法治校,就要坚守正当程序原则,捍卫程序正义,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至于“高考移民”的是是非非,以及该女生最终能否保住学籍,已是另一个问题。■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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