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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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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订:为法律源头扫霾除尘
李晓亮

    如果说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制度性源头活水,那要保证法律源头永远澄清洁净,万里无霾,一尘不染,《立法法》的重要性就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假如这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立法法》出了偏差,那就难保依照此法诞生的新法,不会有畸形病变的可能。所以,《立法法》施行15年来的首次大修,吸引强烈关注自在情理之中。再次强调“税收法定”、“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等修订亮点,之前就曾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先说“税收法定”,虽是旧调重弹,但确有现实意义。而且就在人大开幕前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揪住这个问题尖锐发问。因为之前油价连跌之时,燃油税却趁机上调,这到底是部门“任性”还是依法而为?当时记者会上,发言人傅莹重申的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

    这个问题就是“立法法”的范畴,而且立法法也有“税收法定”的宽泛规定,只是具体的解释权却可能政出多门。比如税种是法定,而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性或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却能长期“暂行”并主导执法实践。

    这样的失之宽泛笼统,未能针对性精细化的立法法条,显然不具备操作性。这次大修,希望与会代表能紧盯着类似的可能留下“制度后门漏洞”的法条,防止宽泛化的立法表述带来的“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的痼疾。

    再一个亮点是“限行限购行政手段不能‘任性’”。比如某地方某部门拍脑袋决策,随便发个“夜半鸡叫”的红头文件就限号限行限购的时代,或一去不返。必须立法解决,哪怕是地方法。

    而这又牵扯下放新增“地方立法权”问题。放开立法,会不会重蹈之前改革“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老路?又比如“地方规章满两年,或立法或废止”能否保证充分的民意参与?

    善治靠良法,而良法的形成,意见的采纳博弈,显然需要前置的民众的深度参与。如何让民意能充分参与到立法源头,是每个与会代表必须审慎面对的问题。■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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