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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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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禁止让被告人穿囚衣,是树立法律至上原则的细微步骤,也是要领。
“禁穿囚衣”彰显法治进步
本报评论员 赵强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2月26日 新华社)

    就重要性而言,《意见》里还有很多内容,诸如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将设法官惩戒委员会……皆不逊色于“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也都彰显出司法文明进步。但是,“禁穿囚衣”这一内容,看似司法细节,其实攸关公平正义的大势大体,更为公众关注。

    众所周知,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院行使司法权力时,也理应模范遵循这一现代法治原则。我国法律其实从未有过让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囚衣”的形式规定,按理说,“穿囚衣”本就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权利边界之内。但是,在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之前,各地做法不一:不少地方让被告人、上诉人穿“囚衣”出庭受审,已成不成文的“惯例”,而不穿“囚衣”反而成了新闻。比如,薄熙来、房祖名等人出庭受审时,公众看到他们并未身着囚衣,就有人误解他们触犯了国家法律还享有特权。因此,明确禁止让所有在押被告人穿囚衣出庭受审,是司法审判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平,展现司法文明的应然之举。

    之所以让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穿着“囚服”,或许有出于方便管理的目的。然而,正如法袍、法槌之于法官是身份识别、法律威严的符号标志,“囚服”之于被告人,无论是否有其它中性目的,都会给人以“负罪在身”的主观印象。这无疑首先会从形式上打破控辩平等的诉讼平衡,进而有损法院的审判中立性原则。换言之,“囚服”加身,不仅是人格的贬损、尊严的折辱、有罪的暗示,更对在押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实质性伤害,进而是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诸多司法审判原则的冒犯。因此,禁止让被告人穿“囚衣”,实际上也是在维护法律自身的尊严。

    当然,仅有形式上的禁止还不够,还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内心的认同与服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审判原则,在1996年3月修订颁布的《刑法》中就已经写入,但不仅在当年4月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没有得以贯彻,在时间更靠后的多起冤案中也没有得以更好执行,这才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发生。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执法、司法者并未将尊重被告人合法权利、尊重法律完整正义内化为可以付诸行为的法律人意志。而有意无意地让被告人穿“囚服”的惯例,则是执法司法者违法违规的细节表现与意识流露,更是冤案发生的内在诱因。由此而言,禁止让被告人穿囚衣,是树立法律至上原则的细微步骤,也是要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在整体大局展现气势,更在“禁穿囚衣”的青萍之末显露风向与决心,公众对此瞩目,自有缘由与道理。 ■本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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