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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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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国企采购立法,亦可以视作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举措,当争相先行。
立法约束国企采购当争相先行
本报评论员 赵强

    广东省民盟今年省两会期间将提交集体提案关注国企采购问题,提案指出,《政府采购法》管不着国企采购,《招标投标法》管不住不招标的国企采购行为,国资委鲜有考核国企采购绩效,目前对企业采购的考核仍停留在企业内部进行。广东省民盟建议,广东率先为国企采购专门立法建规。(1月15日《广州日报》)

    如果说一个省的财政收入有80%不是被贪污就是被浪费了,绝对举国震惊!但这个巨大的黑洞,很可能就存在于国企采购中。据《2013年中国采购发展报告》,民企采购交易成本为26.5%,而国企达44.9%,为民企的170%。以此按2012年广东省国企2.75万亿的采购额估算,广东省国企一年就要比民企多支付超过5000亿的采购成本,这相当于当年广东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80%。广东省一个省的数据对比就堪称触目惊心,其他地方也可想而知。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国企采购的“公地悲剧”,不仅代价惨重,而且还会持续发生。由此而言,加紧国企采购立法,不仅是广东的紧急要务,也应尽快提升到全国性的立法层面。

    与国外主要承担公益与公共服务的那些国企有所不同,中国的国企大多数是盈利性企业。或基于企业性质的考虑,既有的《政府采购法》对国企采购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但从国企资金的性质来说,如同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一样,国企采购经费也属于公共资金,理应受到公共监督。然而,目前《招标投标法》对国企采购的强制性招投标既有资金数额的限制,又大多局限于工程建设方面。作为盈利性企业,更多的采购活动与资金使用,是存在于生产主辅资料的采购环节,既有的法规对此难以有效监督。天价吊灯、天价酒出现于国企采购,就是钻了这个漏洞。由此可见,国企采购中的法律制度缺位十分明显,其间自然会孳生出贪腐与浪费的余地。

    为国企采购专门立法,在一些地区的地方性立法也早有实践。随着国企进一步发展乃至走出国门的需要,加强更高层级的国企采购立法,堵上制度疏漏,必要而急切。否则,不但国企采购的黑洞可能越来越大,监督成本与难度也会越来越大,最终造成国有资产在国企采购环节加剧流失,甚而可能削弱国有经济的整体竞争力而至内空塌陷。而且,国企采购,与政府采购本身在资金来源、去向,以及组织、人员上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流动与互通,国企采购的“黑洞”不及时建立起法治的防护网,就还将侵蚀牵连到政府采购体系。

    当然,国企终究在当下还是市场主体、主流,对国企采购立法,目的并非要剥夺国企必要的采购自主权;而是要为国企采购自主权的健康行使营造稳定的法治环境,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利益,这与国企的终极目标原本就一致。除法治保障国企健康稳定运行之外,国企自身的深化改革也不可或缺——加强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与治理,也是监督控制国企采购成本的基础。换言之,国企采购立法,亦可以视作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举措,当争相先行。■本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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