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最高检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的一些内容其实并不新鲜。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七条与《律师法》的第三十三条都有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在某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时不仅被监听,甚至被警告,乃至正常的会见被非法监听后成为构陷律师的呈堂证供!最著名的莫过于薄熙来治下的重庆“黑打”时期,“眨眼睛”也成为律师入罪的证据之一——试想如能不被监听,何须眨眼;而倘若眨眼都被监察入微,又怎能安心会见,会见又有何意义?想当初还在争辩有无通过“眨眼睛”传递诱导信息,其实根本在于律师的会见权无法保障。若想消除当初的荒唐留给今天的余悸,必须通过制度的进一步明确与完善,在这一意义上,“规定”的公布就凸显出了其非常的意义。
即便不是非常时期非常背景下,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也时常为律师们所抱怨。“三难”不仅加大了律师们的查案取证难度,也放大了律师的职业风险,更无法保障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三难”障碍,本质上是保证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对律师六项权利的保障,既是还原法律赋予的律师应有权利,也是律师尽责履职的必须。在未经最终司法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须做无罪推定,他们仍是权利完整的公民,依法享有辩护权。因此,保障律师的权利,表面上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也因此,律师权利受损,被破坏,会令社会公众感觉到普遍的不安全;反之,律师权利得以维护,公众才会有安全感,才会相信法律不会冤枉好人。
然而,由于律师是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方,公、检、法的某些人员也因之会对律师产生戒备心理,甚至将律师视为对立面。站在法治的高度,这样的认识明显不对。以法治为价值旨归,律师与公、检、法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使命。只有在保障各方合法权利,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经过激烈不失严谨的控辩,最后的司法裁判方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保障律师合法权利,是对法治的维护,也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设若在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侦办、公诉、审判过程中,律师的权利能得以保障,律师能恪尽职守,律师的意见能得以尊重,那冤案发生的概率一定会大大降低甚或避免,而不至于酿成大错,骑虎难下。
“ 规定”保障了“三难”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但“三难”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检察机关,还须其他司法部门见贤思齐、紧密配合。而在执业环境大为保障之后,律师们亦当尽职尽责,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法治社会做出更多努力。
■本报评论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