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讨债”运动。为讨还当地村民30年来对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当地成立以县长任组长,纪检、组织部、公检法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向各乡镇下达催贷任务,完不成任务的被停职。拒不偿还贷款的将被停发养老、低保,甚至拘留。(12月29日《新京报》)
临泉县正在开展的“讨债”运动,俨然使得政府成了信用社的“讨债公司”,抛开其中是否有利益输送的嫌疑不谈,单纯就观感而言,政府越俎代庖,做了不该做的事情。
首先,政府不是讨债的主体,实施讨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权力越位。债务纠纷本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由债权人也就是信用社起诉欠债人,然后由法院判决走执行程序,强制欠债人清偿债务。政府介入讨债的民事纠纷,本就不应当,然而在介入的过程中,直接将手中的权力兑现为讨债权,使得权力的本质发生异化。
其次,政府讨债的强制措施,凌驾于法律之上,属于典型的以权乱法。不管是对欠债者停发养老、低保,还是对完不成任务者作出停职处理,都是权力“一竿子到底”,于法律无依据。对于欠债者,即便是“老赖”,未经过法定的程序,是不能给予拘留的;至于强制停发养老、低保的,更是没有依据,就算是经法院强制执行,履行清偿义务也要保证欠债者合理的基本生活支付能力;对于有任务的干部,讨债并不是职责范围内的事,完不成被停职,也是显性违法。
第三,政府协同司法部门讨债,违反程序正义,属于典型的以权干法。公检法联合办案是被明令禁止的,最近的一次重申是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对于这样的规定,当地的司法部门不可能不知情。不得不说,这些部门违规违法参与政府组织的讨债,多少存在曲意迎合,司法屈从于权力的因素。
■房清江